2月2日,枣庄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信息。滕州保利万达广场项目部因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工艺被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滕州保利万达广场项目部(地址:滕州市北辛路与龙泉路交汇处)存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工艺,露天操作,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滕州保利万达广场项目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滕州保利万达广场项目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